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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描述:
当前,款项债务执行的执行标的物主要是被执行人的责任产业,而强制执行则主要是对被执行人责任产业的穷尽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责任产业处置越来越多涉及到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产业的执行。因伉俪共有产业的庞大性、特殊性,执行执法规范的缺失,执行法官对执行审查权适用的明白掌握差别,导致对伉俪共有产业的执行方式、处置惩罚效果纷歧。...
当前,款项债务执行的执行标的物主要是被执行人的责任产业,而强制执行则主要是对被执行人责任产业的穷尽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责任产业处置越来越多涉及到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产业的执行。因伉俪共有产业的庞大性、特殊性,执行执法规范的缺失,执行法官对执行审查权适用的明白掌握差别,导致对伉俪共有产业的执行方式、处置惩罚效果纷歧。一、我国伉俪共有产业执行的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划定,识别房产所有权归属的依据是由不动产挂号机构发表的不动产挂号证书,如果不动产挂号证书纪录内容与不动产挂号簿纷歧致,应依不动产挂号簿为准。
判断衡宇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共有,也应遵循上述划定,不动产挂号证书及不动产挂号簿均未纪录有其他共有人的,不能认为属于家庭共有。现行立法上一种不依据证书和挂号簿也可认定为共有的破例情形是伉俪共有,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划定,如果挂号在伉俪任何一方名下的衡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管理的挂号,除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划定的情形外,属于伉俪配合产业。在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时,婚姻法属于特别划定,调整规制伉俪之间的人身和产业关系,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有关划定,物权法及相关民事执法可作为增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划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配合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划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在执行法式中,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产业,当前执行共有产业的执法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产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实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产业的执行。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领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例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领土资源房地产治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可以支解处分的衡宇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规模内支解查封,不行支解的衡宇可以整体查封。”当前对共有产业执行的执法较少,仅仅是简朴、笼统性的划定,实践中对共有产业的执行不统一、不规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债务人为伉俪一方的,依据现有司法解释,虽然不能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纵然涉案产业挂号在债务人配偶名下,也改变不了伉俪共有产业的属性,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对伉俪共有产业享有的份额具有执行力,切合执法划定。
二、实践中涉及伉俪共有产业执行的几种模式第一类:案件先行中止执行,待共有人析产或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讯断后,再恢复对被执行人伉俪共有产业份额的执行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十四条划定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填补了伉俪共有产业执行执法划定的缺失,在伉俪怠于支解共有产业的情况下,为债权实现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并兼顾了共有人的权益。然而划定过于粗疏,对执法适用中亟待明确的诸多问题语焉不详,大多申请执行人基于能力、诉讼成本等因素也不愿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此项制度也在司法实践中遭受冷遇,代位析产诉讼的数量寥若晨星。承措施官基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有时以伉俪共有产业无法处置为由,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法式了案,使查封的共有产业得不到实时处置惩罚,引发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不满情绪,影响司法权威。
第二类:执行中仅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在伉俪共有产业中所有的产业份额,保留配偶的相应份额不予拍卖。这种模式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法式中对被执行人所接纳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以其责任产业为限。
对于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产业,不应纳入强制执行的规模。责任产业是指民事主体用于负担民事责任的各项产业及权利总和。
民事主体以责任产业为限对外负担执法责任,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用其责任产业之外的产业偿付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拟执行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产业,则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如果伉俪共有人没有约定涉案房产的份额,也没有提供确定购置涉案衡宇出资额的相关证据,应视为等额享有,人民法院可以处置被执行人对涉案房产50%的份额,但要保障配偶的有效购置权。第三类:执行中直接裁定对伉俪共有产业整体拍卖,成交后再按伉俪平均份额执行或返还价款。
这种执行方式,与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相比,制止在执行法式中让债权人举行二次诉讼,淘汰当事人诉累,提高了执行效率。在破解执行难的大配景下,接纳此类模式对伉俪共有产业举行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此类模式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认为执行权过分扩张和滥用、执行法式中无权决议配合产业份额的实体权利问题,以及处置案外人共有产业的执行法式缺乏正当性。
第四类:人民法院先行作出伉俪共有产业支解裁定,确定伉俪共有房产份额,再实施整体拍卖,保留50%份额的变价款归配偶所有,配偶在房产拍卖时享有优先购置权。这种模式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及有关民事执法划定,虽然伉俪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配合享有所有权,可是并不意味着伉俪共有产业没有“潜在”的份额,“不分份额”只是针对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或支解共有产业之前而言,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产业支解之后,届时可以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在详细司法实践中,先行作出伉俪共有产业支解裁定,再举行整体司法拍卖处置,效果较好。三、伉俪共有产业整体拍卖处置的合理性 在执行法式中,有人认为,对债务人伉俪共有产业支解涉及到实体权利的判断,执行法式中无权亦无法决议共有产业份额问题,在“审执分立”模式下,对伉俪共有产业份额支解及认定的裁决,应通过诉讼法式举行审理确定。
另有人认为,案外人不应成为执行行为的蒙受主体,人民法院只能对债务人在伉俪共有产业中属于债务人单独所有的份额举行处置,不得对其配偶的份额举行处置。笔者认为,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伉俪共有产业的基础即伉俪关系存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请求支解伉俪共有产业,析产诉讼是产业共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而非法界说务,也非人民法院对伉俪共有产业处置的前置法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置。由于伉俪共有产业的庞大性、特殊性,当配偶不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又不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况时,人民法院的执行不能中止,也不宜仅仅拍卖债务人在伉俪共有产业中单独享有的份额,应对伉俪共有产业整体举行司法拍卖,拍卖后,保留配偶平等份额产业的拍卖价款,同时应充实释明、见告债务人的配偶在司法拍卖历程中享有的优先购置权即可,无需先行作出伉俪产业支解裁定。
实践中,如简朴地直接拍卖债务人所有的伉俪共有产业份额,就意向竞买人而言,与一个不相识的他人共有,该共有人又是债务人的配偶,一般挂念较大,竞买意愿大打折扣。纵然成交的,也不能充实竞价,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及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削弱司法拍卖公信力,且该共有产业后续使用时易引发买受人与其他共有人的矛盾纠纷。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依照等额享有,既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和其他权利人的权益,又切合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更契合社会民众对公正公正明白的普通看法,在整体拍卖成交后,原则上根据拍卖价款的50%保留给债务人的配偶,能够有效制止共有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到达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利便执行”原则,偏重于法式性审查,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了其正当权益,可以依法启动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救援途径,以便解决其实体性正当权益。所以,在实施详细执行行为时,要做到法式规范、公正,充实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执法救援权利。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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